光华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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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控制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六)负责风险控制的合规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
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合规经营与控制的检查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是否合法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后 5 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
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本工作制度可由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修订,然后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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