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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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
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表决。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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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
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方式,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信科,共 1 名特定发行对象。中国信科以现
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中国信科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2.8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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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均价 16.10 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与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年末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值(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
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两者的孰高值(发行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5)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0,000.00 元(含本数),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85,403,726 股,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
注册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作相应调整。在该等
情形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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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
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定或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
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
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本次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9 元(含税)。
  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
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
  鉴于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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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调整后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总额
(元/股)    (股)          (万元)             (元/股)   (股)          (万元)
  (1)发行价格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
数)。
  (2)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00 万元(含本
数),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12.71 元/股计算调整后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募
集资金总额 110,000.00 万元/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12.71 元/股=86,546,026 股(向下
取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 85,403,726 股调整为 86,546,026
股,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科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信科投管[2024]10 号),中国信科原则同意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方案,同意中国信科以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00
元(含本数)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57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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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和授权、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
     二、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发行人与广发证券已就本次发行制定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根据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经核查,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 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
科”),共 1 名特定发行对象,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二)确定发行数量和认购金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关于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具体条款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
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认购金额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信科与发行人签署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支付方
式、限售期、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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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2025)2500707001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止,
广发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中国信科缴付的认购资金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5)
第 110C000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99,999,990.4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02,091.46 元
(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3,097,899.00 元,计入实收资本(股
本)人民币 86,546,02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006,551,873.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对象支付的认购价款
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 修正)》和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
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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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本次认购对象中国信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记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国信科已出具《承诺函》,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
系自有资金(含自筹),不涉及股权质押,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国信科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信科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
回避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实施过程涉及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中国信科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信科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等文件进行了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本次发行涉及的
《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合法、
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关监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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