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2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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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凯众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担保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
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
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
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
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经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核、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
及股东会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法务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
督。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并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
专业人员作为担保经办人员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或由财务
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参
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审核,担保申请
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
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的;
保费用的;
  第十六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报决策机构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
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对外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其他任
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除了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述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非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须
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
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
责任不得超过公司股权比例份额;特殊情况需提供超过公司股权比例份额的担
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负责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
需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七章 担保业务的执行与监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建立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
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
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监督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
监督。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
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通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
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
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
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在公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三十九条 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与债权人达成的相关合同项
下的义务的,公司在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向被担保人主张追索
赔偿权。
  第四十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
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启动担保业务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担保业务责任追究
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
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
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
信息等材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
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担保业务的文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
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
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 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
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
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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