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37 号
致: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刊登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 号厂
房 3 楼好学厅会议室召开。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70,474,9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90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5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0,48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63,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 2,99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63,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 2,99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63,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弃权 2,99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58,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58,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58,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89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58,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7,796 股,占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同意 80,941,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42,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
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 7,796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燕、张国峰、陈清财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0,590,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0,590,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8%。
表决结果:同意 80,593,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5%。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寿、邹海燕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0,590,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8%。
表决结果:同意 80,592,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3%。
就以上议案 7.01、7.02、7.03、8.01、8.02,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