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2 证券简称:源飞宠物 公告编号:2025-036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情况,确定以 2025 年 8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00.954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
(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则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
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
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 17.72 亿元
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 23.30 亿元
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公司营业收入 27.40 亿元
元
各年度对应考核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100%
An≤A<Am 70%
A<An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结果取四舍
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
年度和 2027 年度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 23.30 亿元 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 20.97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公司营业收入 27.40 亿元 2027 年公司营业收入 24.66 亿元
各年度对应考核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100%
An≤A<Am 70%
A<An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结果取四舍
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并依据激励对象
的考评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P)
(5)考核结果的运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方式公示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
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8 月 6 日、8 月 12 日、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
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3人,首次授予数量200.9540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万股)
刘清 中国 副总经理 8.0000 3.19% 0.04%
张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0000 7.97% 0.1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1 人)
预留权益 50.0000 19.92% 0.26%
合计 250.9540 100.00% 1.3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部分或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
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3 人,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
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数量均保
持不变,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且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
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测算,授予
的 200.9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 2,242.65 万元,该等费用将在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
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
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
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2025
年 8 月 11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3 人。除前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8 月 11 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9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和价格、首次授予的条
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