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
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
予日)》之签署页。)
汪建华 姜作玖 陆才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