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9:07: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公司
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提名委员会决定。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
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
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
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历,且业绩突出;
  第十三条 其他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同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除外)的提名人
选的年龄要求原则上为:男性小于60周岁,女性小于50周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成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
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连
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提名。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厦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