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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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
上,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成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主席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成员辞任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在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
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请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
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反
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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