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
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
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
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在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
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业务规模等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
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在职业道德方面,必须高标准地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在专业知识方面,必须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
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
计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办理审计事项,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
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三)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
有关人员;
(四)审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
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况;
(三)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根据审计委员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五)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检查、审计工作;
(七)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九)审计部每半年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验资金和财
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的有关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后,建议总经理做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会
审定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
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
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
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
容、时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
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六)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公司总经理。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
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诉,并抄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原
决定作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小组报告对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
定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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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