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
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生效时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解任以及其他导致
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任职事
项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
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
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不符合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
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之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
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
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