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
子公司系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
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由母公司委派。
第九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由母公司委派。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母公司委派,半数以上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管人员由母公司委派。
第十一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
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
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经营计划
目标上报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核定,子公司按经核定的业务指标接受母公司的绩
效考核,具体考核参照母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
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
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
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未经其股东会批准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无权进行任何形
式的借款和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管理/营销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职经济责任
审计等。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后,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股东会审议并报告母公司
董事会,未经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
论证,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上市公司总体规划,在上市
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息;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
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
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情
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母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
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母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修改补充。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公司新制定的制度有冲突,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制定的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母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