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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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召集人任期与其独立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召集人
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
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
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反对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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