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
公司证券问询函》
(格式见附件 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
(格式见附件 2),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交易时间前交与问询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织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学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及本制度,重点强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短线交易禁止等规定,
强化自律意识及责任意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做出特别提醒,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月底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核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
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
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
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生
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
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