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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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应委托副主任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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