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为股权类资产,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
了特别提示;
让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对方王健丞已实缴出资;汪永阳、黄猛、许广英、
王璞玉、陈亮、王琳、郭春伟等 7 人尚未完成实缴,但已承诺在本次交易的交割
日前完成实缴出资。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
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