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所
属各级全资、控股或由集团实质控制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时或存续期限内,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
- 1 -
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人员如
对于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
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披露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
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
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
情况。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
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发
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
- 2 -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按时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
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
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
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
报告:
- 3 -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 4 -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如有)、董事长、
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 5 -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釆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
- 6 -
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重
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如有)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
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
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
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 7 -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变更前期已披露信息的,或更
正已披露信息差错的,需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信息披露变更的相
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变更或更正公告,公告应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 8 -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
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晩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
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
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
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 9 -
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
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
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
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
- 10 -
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
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保证制度的有效实
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
- 11 -
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四)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
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主要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
尽职守,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12 -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有
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
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进行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等均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
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 13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
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第八章 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同时
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
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
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
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
报告等法定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信息披露完成
后,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告文本及
相关备查文件进行整理,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负责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 14 -
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
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债务融资工具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及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所适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金部制定并负
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豁免披露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