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应加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经营副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关情况告知证券与法务部。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
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
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
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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