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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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
   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
   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
   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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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成员 3 人,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任命。战略委员会主要职
      责:
 (一) 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或者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或者建
      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或者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或者建议;
 (五) 视需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需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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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等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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