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会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万优”)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
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
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对南京万优的持股比例,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升整体治理水平。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强独
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颖 官玉霞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