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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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会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
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
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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