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
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
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
况。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南
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昝圣达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衡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