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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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
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
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主要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情况如下:
资子公司江苏综艺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光伏”)以人民币1,400万元
对江苏新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聚环保”)进行投资,获得新聚环
保50.45%的股权。其中,综艺光伏拟以现金500万元受让杨苏川、吴天添分别持
有的新聚环保9.33%、17.34%股权,合计26.67%股权;并向新聚环保增资900万
元。前述对外投资事项已全部完成,综艺光伏现持有新聚环保50.45%股权,为
新聚环保的控股股东。
  除上述交易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
的行为。前述交易与本次重组之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该等交易内
容与本次重组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无直接联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本次交易外,截至公司审议本次交易前
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衡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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