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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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
增资以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
微”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了《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责任追
究进行了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
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措施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
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在本次交易
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保密。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衡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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