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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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拟通过增
资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323.3494
万股股份,同时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李大威将
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 828.7109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公司。交易
完成后,公司合计控制标的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 50%,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外商投资等方面法律
和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
决策及批准程序已在《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
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担保、查封、
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对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拥有完整
的股东权利,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
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衡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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