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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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
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
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
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负责事项研究、
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
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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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
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
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
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四)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
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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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
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条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
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
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
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条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
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
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
项鉴证。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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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
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
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
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
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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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
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
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
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
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
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
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
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
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
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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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
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
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
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
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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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