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
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
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
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以下组织或人员可以作为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
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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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
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
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
权;接受公开征集的股东,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
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八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
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
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十二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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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召集人、公司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应当对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 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建立公开征集活动档案,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征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
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
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召集
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六条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
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
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第十七条 征集人征集提案权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披露提案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提案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提案事项有专项公告要求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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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时披露专项公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
公司股东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该材
料出具日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得超过 2 个交易日。征集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身
份证明和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其营业执照。
第五章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股东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
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
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
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
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条 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2 日前,将股东授权委托
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
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条件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并严格
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
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一)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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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股东权利;
(三)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按规定披露: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征集提案权时,征集结果是否满足临时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
(四)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
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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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