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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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公司目标
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和落实;
机会;
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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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
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人员有效传递;
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等机构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
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
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
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
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预算
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
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并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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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风控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
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审计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
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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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
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第二十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
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关联股东投票前,
提醒其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方;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2)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3)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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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由财务部定期上报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方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
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
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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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
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或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
项由其提出请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控制度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遵守承诺,注意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
有关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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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
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
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风控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到有关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
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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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
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若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
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明确
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
要联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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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
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董事会办公
室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
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定期检查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
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风控部的检查监
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审计风控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审计
委员会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
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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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五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要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
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
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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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