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
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
所提交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
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用实行三级授权制;单笔使用申请金额在人民币贰拾万元以内的,由公司财务经
理授权核准;单笔使用申请金额在贰拾万以上壹佰万元以内的由公司财务总监授
权核准;单笔使用申请金额超过壹佰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核准。
(三)对于公司软件类募投项目,研发支出如“研发人员工资与福利支出、
差旅费支出”等基本上是以现金支出为主,而募集资金专户不是基本账户,无法
进行现金支付,所以该类募投项目当月支出先从基本账户垫支,次月再从募集专
户置换到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由公司总经理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按
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经理或财
务总监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
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
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
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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