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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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倡导理性投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新疆塔里木农
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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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坚持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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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交易所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或邮件;
   (八)媒体采访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现场或网络路演及其他说明会;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
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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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按照相
关规定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公告,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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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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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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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督
促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等内容,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
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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