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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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5年8月11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该行三楼多功能厅召开,国浩
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亦依律师、赵惠媛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决议召集。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常熟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
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该行三楼
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30名,其中部分代理人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现场
共收回有效表决票32张,代表公司股份642,937,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9.3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以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1、2、3、4、5、6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均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均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204,750,1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34%;反
对67,482,574股;弃权568,06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710,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03%;反
对67,508,310股;弃权582,268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04,711,0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04%;反
对67,512,310股;弃权577,355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70,957,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
对667,179股;弃权1,176,032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71,411,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8%;反
对246,977股;弃权1,142,748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70,687,5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9%;反
对960,346股;弃权1,152,858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70,697,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7%;反
对960,467股;弃权1,142,358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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