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5: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01
             ?@ABC1
                                〔2025〕山河意字第 3207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
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拟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
(星期一)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会议通知中载
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4 日。
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单独持有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将《关于武汉钧恒增加对外投
资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除以上增加临时提案外,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
通知事项不变。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推选,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严琦女士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01%&'()*+2345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28,863,4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581,86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31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97,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20,445,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17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
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4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8+9: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上述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中列明,并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2025 年 8 月 1 日在
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
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6$%&'()*+;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3,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3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6,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85%;反对 10,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1%;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3,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3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6,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85%;反对 10,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1%;弃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2%;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5,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27%;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9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3,4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73%;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1,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4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4,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692%;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1,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1%;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4,5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47%;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0,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89%;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3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3,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33%;反对 3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7%;弃权
   (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3,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3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6,0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85%;反对 10,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1%;弃权
   (8)《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1,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4,4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31%;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420,043,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3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5,83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54%;反对 1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A"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叁 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汇绿生态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