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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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
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
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
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
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
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
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
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
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
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
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
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
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
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
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
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
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七条   公司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
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
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
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
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
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
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
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
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
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
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新疆可克达拉市天山北
路 619 号,电话为 0991-3667490。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
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
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
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
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士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
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
责任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
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
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下属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规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
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
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节 对外披露信息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依次审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审
公司总经理审批,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披露信息时,应由高级管理人员
对披露信息签署书面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
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
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经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五节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
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
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
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
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官网、官方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
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严控知情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
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
路演活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
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
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
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
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等法律法规,
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
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
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
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
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修订通过。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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