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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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2号)核准,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4,307,84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
含税)10,389,830.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10,146.80元,上述募集
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3JNAA5B016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
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新
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
宜。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即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账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账号            (元)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8120101040107899    0.00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限公司青岛即墨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轶超、叶盛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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