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特: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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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5-034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7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8     -        2025/8/19    2025/8/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5 年 6 月 3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43,920,3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9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765,553,790.21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放日
  A股      2025/8/18     -     2025/8/19   2025/8/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1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0.2511 元。
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11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38161888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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