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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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5-058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9      -         2025/8/20     2025/8/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940,996,515 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137,232 股,即以 940,859,2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41,128,892.4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总股本=(940,996,515 股-137,232 股)×0.15 元÷940,996,515 股≈0.15 元/股。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前收盘价格-0.1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9     -            2025/8/20     2025/8/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证券账户
     亳州郡泽方隆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证券账户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退税申请。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6911969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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