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 新风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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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175 号文》”
或“《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以下简称“《171 号文》”)、
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55 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对应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023 万股。上述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拟归属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21 名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对应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7 万股。上述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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