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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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
文化。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本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证券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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