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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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
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分别负责、配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实际工作岗位职责确定。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位序
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等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薪资(基本薪资+岗位津贴+其他加给+主管加给)、激励奖
金(年资+绩效奖金+全勤奖金)及其他奖金、津贴等组成。
  (一)   薪资: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二)   激励奖金: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激励奖金的管理制度,涉及
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   其他奖金、津贴: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
殊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激励奖金根据
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激励奖金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激
励奖金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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