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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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江苏日久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任选
举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
议召开前 2 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
情况下可以临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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