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
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披露信息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豁免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股东会决议;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报告;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五)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十二)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股票简称、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告;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
化达 5%以上的公告;
(十四)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告;
(十五)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
生变动(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告;
(十六)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者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
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七) 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
营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告;
(十九) 聘任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公告;
(二十二)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的公告;
(二十三)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告;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十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
门及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行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者公司内部
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并负责保管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报告、请示等相关文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公司证券部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控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
组、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其他可
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负有保证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
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二)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保证在
第一时间进行信息传递,并对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
责;
(四)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本办法的行为和事
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团体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执行。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
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其有关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相关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信息资料并提供证券部;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 董事长审核同意;
(四)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
者撰写;
(五)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报地方证监
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三) 董事会秘书;
(四) 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告知或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
或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
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审批权限和内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涉及《上市规则》规定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
报董事长审阅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须经公司相关主管
领导审阅,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相
关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