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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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任选
举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前 2 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紧急情
况下可以临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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