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2 0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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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对 江 苏日 久光电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本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久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
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
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深交所规则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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