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海纳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博文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兰克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永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
市恒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及其他 44 名股东 以下简称 交易对
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恒扬数据”、
标的公司”)99.8555%股权 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的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 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敏 温 波 宋 平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