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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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股东所持标的公司 99.85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
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专注于精密电子零部件领域,核心布局消费类电子、
光通信产品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游戏机
零部件、光纤连接器、电子连接器、自动化设备等,应用覆盖各类消费电子、通
信电子、工业自动化等领域。
    恒扬数据专注于智能计算和数据处理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的研发、销售与服
务,是国内优秀的 AI 智算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及边缘计算核心基础设施供应
商,同时提供网络可视化与智能计算系统平台解决方案。恒扬数据致力于为互联
网/云计算服务商、电信运营商、信息安全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解决方
案。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恒扬数据的控制权,将进一步拓展上市公司在数
据通信及智能计算领域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相关产业链之间的协同效应,实现
从“数据传输”向“数据智能传输与处理”的跃迁。在拓宽上市公司业务范围的
同时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提高
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
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同行业,均为“C39 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
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 2025 年 4 月 22 日。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为 43.48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后的 127,413,6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
税),故本次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的
发行价格为 43.48 元/股,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43.09 元/股。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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