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7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5,632.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1-2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变更实施
地点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投入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项目
合计 67,200.38 67,200.38 35,632.35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支出原
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
司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
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进行置换的客观实际需求,具体原因
主要如下:
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支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
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
金账户功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支付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
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
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
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
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
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目支出内容,定期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表,并由财务负责人
审批。
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
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交易内容,并定期通知保荐代表人。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
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事
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