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法》”)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除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外,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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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 目或第 5 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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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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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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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不符合第十
七条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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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不得
变更原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委托他人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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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委托 1 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召集人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可列席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有权
拒绝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第二十九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办理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可采用现
场登记、传真或信函、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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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
为其出席该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提交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二)提交文件内容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四)传真、电子邮件登记所传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载明必备内容;
(六)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七)提交文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因存在本规则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资
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
点。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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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表
决提案);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提案进行表决;
(七)计票和监票;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若出席);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保证发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应同时提
交书面发言材料。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
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要求临时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正在进行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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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
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2 次,每次不超过 5 分钟。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
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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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会在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并对其作出解
释或说明,召集人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的选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人数;
(四)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独立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
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
独立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独立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
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
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
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独立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
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五十三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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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由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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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
权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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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
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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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七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
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遵循以下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
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本
公司股东、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执行。同时,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之附件。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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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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