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
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竞
争力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
(份)的企业;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
不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
不超过 50%,但在其股东(大)会有 50%以上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子公司
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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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统一、协同发展原则: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目标需服从公司制定
的整体发展战略与目标,实现与公司的协同发展;
(二)平等法人关系原则:公司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通过子公
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以持有股份依法享有子公司的投资收益、重
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相关服务的义务;
(三)日常经营独立原则: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法独立经营、
核算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执行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四)交易或事项审批原则: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五)统一规范运作原则: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管
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确定其内部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六)内部监督管理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
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
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及注销
第七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
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
范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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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
并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与程
序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再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需按照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与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如属于非暂时性停业且无
重新开业计划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清理注
销。
第十一条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以下文件须及时报送公司存档:
(一)合资、合作合同或股东协议;
(二)子公司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四)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确认
函、编码;
(五)子公司工商资料、营业执照;
(六)子公司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
等措施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如有)或监事会
(如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需由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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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邮件、
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会议通
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
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
括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子公司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他重大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印
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五章 日常经营及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设立后,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建立并逐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重大经营决策、对外
投资等决策须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或相关政策规定,
应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须报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
董事会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
是否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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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子公司在做出任何重
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
外担保,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视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执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子公司方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 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
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对子
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
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按照财会人员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聘任合格的财务会计
人员;公司有权委派、或解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经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月度、季度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
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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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公
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
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