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 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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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和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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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和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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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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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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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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