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 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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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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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根据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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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未满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督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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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向交易所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
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
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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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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