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
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其
披露,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
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委员每
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
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
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
据。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
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
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
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时,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的
委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
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